Article 21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贴等形式为民营经济组织招用人员提供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一)职业中介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招用人员,招用的人员在企业工作六个月以上或者和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
(三)民营经济组织对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
(四)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且其员工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