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价格、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