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合理收益确定,并适时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还应当依法听证。
省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省内天然气管输价格组织开展成本监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区域内天然气配气价格组织开展成本监审,并将监审的依据、程序、主要内容、核算方式、结论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天然气大型用户直接向上游气源供气企业购买天然气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