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标明充装单位和电话的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计量误差。燃气气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