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其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以及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