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应当与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方式、范围、期限,服务质量和标准,以及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等作出约定。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和服务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建立价格或者财政补贴调整机制,保障管道燃气的质量和服务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