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立法规划草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拟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议研究后,形成本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法制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通过前,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通过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