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后交付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作审议结果的报告。
对涉及面广,或者在立法的可行性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案,需要作进一步研究的,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第三次审议,也可以多次审议、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和多次审议时,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