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管理部门,协助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