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红十字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和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
(三)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四)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五)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以及相关人道救助工作;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七)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