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灌区所在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化肥减量计划,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废旧农膜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鼓励对废弃旧农膜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实施循环回收利用。

指导农业生产者按照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肥料、饲料等农业投入品。

市和区(市)县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灌区农业生产者使用剧毒、高毒等禁用农药的监督检查。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生物有机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采取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综合措施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