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灌区所在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设立保护标识、建立图表卡册,实行特殊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对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提升补充耕地的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