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依法划定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履行分级管理职责,并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备案。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任何项目或者设施,但是经依法批准的水利工程等设施建设除外。

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危害河道安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