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且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二)排放检验设备符合规定的标准并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

(三)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实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传检验数据,接受监督管理;

(四)建立质量、技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五)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