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本条例所称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蒙古族世代相传并视为蒙古族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音乐表现形式,以及与其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蒙古族潮尔音乐、蒙古族四胡音乐、马头琴音乐等蒙古族器乐曲;

(二)蒙古族民歌、科尔沁叙事民歌等蒙古族声乐曲;

(三)其他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