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