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