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林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是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