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互换、合资合作的方式,并签订流转合同。
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流转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已经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流转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