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评审、认定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项目保护单位的;

(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