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开山、采矿、采石、采砂、钻探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