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常务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请批准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该法规的说明,并安排有关负责人听取审查意见,回答有关询问。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指导,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查报告。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征求法制委员会、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查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