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主要应急措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情况紧急时组织、动员人员疏散或者撤离;

(二)及时向社会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三)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四)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和药品的供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五)保障交通、通信、电力、市政公用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必要时,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交通管制、决定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处置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