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水上餐饮以及在湿地洲滩越野、野营、野炊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损害受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或者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方式进行植物采集的,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候鸟越冬、越夏期,在候鸟主要栖息地捕鱼,捡拾鸟蛋、雏鸟,捣毁鸟巢,以鸣笛、轰赶方式惊吓鸟类等危及鸟类生存、繁衍的,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非法采集、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者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六)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碑、界标、宣传警示标牌、相关管护设施或者科研设备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限期恢复原状,当事人拒不恢复或者恢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