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学校应当将民族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师生进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作为必修课,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在培训工作人员时,将民族团结进步、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