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信息进行检查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