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拟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五)研究、协调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六)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