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自治区设立食品安全统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拨打该电话或者通过信息平台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人、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置。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