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关注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作不良记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