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人员进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检验。检验人员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不得篡改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印章,并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检验的产品已声明属于科研产品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