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设有食堂的机关、建筑工地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学校、托幼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