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提供餐饮配送服务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送餐活动;

(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配送食品,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并对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四)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五)为集中用餐提供配送服务的,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显著位置标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