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应尽的职责,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办理,及时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作出负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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