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三)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六)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七)施工工地内堆放的粉状物料堆场采取封闭措施,其他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