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收或者减收其住院押金。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予以结算。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