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公开应当向社会公布的有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按规定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对前山河流域水体进行排查并有计划地开展综合整治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以及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