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标志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附则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