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旅行社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旅游经营者有给予或者收受回扣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旅行社有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旅游经营者有非法使用、披露旅游者个人信息行为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