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加强乡村生态环境和文化遗存保护,改善乡村停车场、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条件,支持特色村镇的开发与建设,实现旅游富民。
旅游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发休闲农业、观光农业,鼓励发展具备旅游功能的定制农业、会展农业、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等新型农业业态,设计、推广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旅游资源丰富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打造特色旅游小镇。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