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
(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三)在建成房屋下开挖、扩建地下室,或者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四)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紧邻或者穿越房屋基础进行深基坑、地下工程等施工;
(五)在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上增开孔洞;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房屋共有部分;
(七)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