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