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