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Chapter 3 市容管理Article 19In force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商品、招揽工作等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摊位数量、经营种类,允许经营者临时经营。临时性经营场所的设立,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