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三)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等保持齐全、完好、正位;

(四)报刊(信息)亭、电话亭、岗亭、候车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