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赡养或者扶养老年人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

(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四)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五)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