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意愿。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因工作、身体等实际情况无法经常看望的,应当安排其他家庭成员以及亲友、邻居定期看望,或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老年人保持联系,关心、问候老年人;长期不看望或者老年人要求看望而不看望的,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看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