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衡水湖水质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桃城区、冀州区、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等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衡水湖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政策措施,统筹生态保护,保障衡水湖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