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入湖引水河道两侧城镇污水管网,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生活污水,优先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和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进行治理。

从事住宿、餐饮、养殖、旅游等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未纳入城镇管网或集中式污水处理终端的生活污水,应当自行进行污水治理。

经处理后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再生水,可以用于园林绿化、道路保洁、景观娱乐等,但不得直接向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体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