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Amended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January 6, 2019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
Articles
7 articles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住宅区、停车场及其街巷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夜景照明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县(区)市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农牧、卫生、城管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行养犬登记检疫制度,未经登记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居民登记饲养的宠物犬应当圈养,在市区范围内放养的一律视为流浪犬,由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实行集中圈养。第四十五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标准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应当为举报和投诉人保密。

Article 59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的影响市容的物品无法确认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并在公共媒体以及物品所在由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予以处置。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以及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Article 6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Article 65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Article 66及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委员会给予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Article 67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hapter 7附则

Article 68未实现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Article 69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