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